秦朝阳、陈洪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3-17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黔0403刑初136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朝阳,小名小宝山,男,1995年7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平坝县,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2016年1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邹松,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洪,绰号“猎狗”,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2010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6日因准备参与械斗被平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建文,贵州可贞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袁虎,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2010年3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霞,贵州可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一部刑诉〔2019〕176号起诉书、平坝检一部刑变诉〔2019〕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平坝检一部刑追诉〔2019〕6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秦朝阳、陈洪、袁虎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秦朝阳、陈洪、袁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山,被告人秦朝阳及其辩护人邹松、被告人陈洪及其辩护人陈建文、被告人袁虎及其辩护人张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秦朝阳与陈洪、袁虎驾驶贵A×××××凯迪拉克轿车从平坝区乐平镇往平坝城区方向行驶,行至梁子上公路弯道处时强行将被害人杨某1的浙B×××××凯迪拉克轿车拦停,后下车持械打砸杨某1驾驶的车辆(内载乘客),将该车挡风玻璃、大灯、轮胎等损坏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安顺市平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浙B×××××凯迪拉克轿车被损坏部件价值人民币33400元。

同时查明,2019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袁虎在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小河村下麦坝组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洪在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小河村桥边组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1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秦朝阳在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小吃街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9年9月4日,秦朝阳、陈洪、袁虎与被害人杨某1达成协议,赔偿杨某1经济损失9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朝阳、陈洪、袁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汽车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前科查询情况、收据、谅解书、调解协议,证人杨某2、朱某、陈某、包某、赵某、杨某3、李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被告人秦朝阳、陈洪、袁虎的供述及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视频截图辨认、现场辨认、勘验笔录、车辆行车轨迹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朝阳、陈洪、袁虎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关于量刑,被告人秦朝阳、陈洪、袁虎的行为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三被告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秦朝阳、陈洪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虎具有前科劣迹,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本院审理期间与被害人就本案物质损失达成赔偿协议,该情节量刑时予以酌定考虑,但因本案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罪,结合三被告人前科情况,本案取得谅解的情节不足以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意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认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洪、袁虎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以从宽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考虑,辩护意见成立,二被告人的从犯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一并考虑。关于各辩护人提出的三被告人家庭情况等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无关联,量刑时不予考虑。综上,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秦朝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陈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

三、被告人袁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合议庭

审判长杨奎

人民陪审员谢兴福

人民陪审员钱李均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代明雪

书记员李江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