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民终2137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1,女,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纯,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畅,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2,女,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燕梅,女,1970年6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4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龙、黄现阳,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1,男,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2,女,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3,男,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4,女,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黄某1、黄某3、黄某2、黄某4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黄燕梅,本案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3,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4,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5,女,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某1、程某2、黄燕梅、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程某3、程某4、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9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基本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一、撤销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9民初6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程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程某1;上诉人程某2、黄燕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程某2、黄燕梅;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李某。
合议庭
审判长王军
审判员陈福江
审判员李颖敏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皓
原告童庆平(反诉被告)与被告何达(反诉原告)、第三人陈兴其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庆平(反诉被告)及其代理人童庆丰、被告何达(反诉原告)的代理人唐俊、第三人陈兴其及其代理人王德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程某1、程某2、黄燕梅、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程某3、程某4、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9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丁瑞兰因与被上诉人吕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47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