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1、程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17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民终2137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1,女,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纯,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畅,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2,女,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燕梅,女,1970年6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4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龙、黄现阳,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1,男,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2,女,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3,男,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4,女,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黄某1、黄某3、黄某2、黄某4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黄燕梅,本案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3,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4,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5,女,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某1、程某2、黄燕梅、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程某3、程某4、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9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基本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一、撤销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9民初6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程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程某1;上诉人程某2、黄燕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程某2、黄燕梅;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李某。

合议庭

审判长王军

审判员陈福江

审判员李颖敏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