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终707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瑞兰,女,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省云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贵强,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俐、刘祥宇,均系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瑞兰因与被上诉人吕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47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案审理中,吕贵强于2019年11月11日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丁瑞兰表示同意,并同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47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丁瑞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74元,减半收取计2587元,保全费1786元,均由吕贵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74元,减半收取计2587元,由丁瑞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谢清明
审判员彭攀
审判员袁波文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钟钦
书记员李烁
原告童庆平(反诉被告)与被告何达(反诉原告)、第三人陈兴其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庆平(反诉被告)及其代理人童庆丰、被告何达(反诉原告)的代理人唐俊、第三人陈兴其及其代理人王德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程某1、程某2、黄燕梅、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程某3、程某4、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9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丁瑞兰因与被上诉人吕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47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