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1民初3877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新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汽贸城内。
法定代表人:刘万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宁,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02,特别代理。
被告:都匀市东方聚友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毅,系公司投资人。
第三人:吴武弟,男,1985年02月01日出生,住福建省柘荣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阳新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匀市东方聚友汽车服务中心、第三人吴武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扣除公告期间的相应审限。2019年12月24日,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贵阳新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新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谢茂
人民陪审员许岩
人民陪审员何彪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跃
原告童庆平(反诉被告)与被告何达(反诉原告)、第三人陈兴其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庆平(反诉被告)及其代理人童庆丰、被告何达(反诉原告)的代理人唐俊、第三人陈兴其及其代理人王德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程某1、程某2、黄燕梅、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程某3、程某4、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9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丁瑞兰因与被上诉人吕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47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