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案件,简单地对照法条,完全符合,都能对的上,但就是觉得没有道理。这时,就对法律产生了疑问。比如,喝酒以后,家属生了急病,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开车送家属去医院,是否认定为醉驾犯罪?
对照法条,完全符合,于是检察官就起诉到法院,法官也对照了法条,觉得对的上,也做出了有罪判决。但老百姓想想总觉得不合情理,难道他喝了酒,就看着自己的亲人,因为没有办法送医院而失去生命吗?毕竟除了生死,都是小事。
有的同志提出,办理这个案件,应该把握办理案件的法理情,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天理和人情。我认为这种提法虽然正确,但是我们在平衡法理情的时候,必须把法律放在前端位置,不可能因为理和情,就否定了法律条文的规定而直接认定为无罪。
如果按照这个理论,我们只能先认定当事人属于醉驾,但可以考虑情理,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判处。也就是说,当事人依然有罪。即使可以对其不起诉,或者判缓刑。但我依然不同意。我不接受这个人有罪的结论。我认为凡是善法,必有例外,尤其是成文法律,立法者用文字来描述犯罪,必有没有想到的例外情形。即使已经考虑了某些例外的情况,但也不可能穷尽一切例外。
这就需要贵州诉讼律师用法律的思维,以法律的精神,来确定哪些行为属于例外条款,从而认定此种例外行为,不属于此类犯罪。因此,我认为在亲人生急病的情况下,酒后开车送医院,不属于危险驾驶犯罪。这种情况,就是醉驾犯罪的例外情形。
原告童庆平(反诉被告)与被告何达(反诉原告)、第三人陈兴其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庆平(反诉被告)及其代理人童庆丰、被告何达(反诉原告)的代理人唐俊、第三人陈兴其及其代理人王德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程某1、程某2、黄燕梅、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程某3、程某4、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9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丁瑞兰因与被上诉人吕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47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